保护未成年人:网络服务提供商须遵守不向未成年人提供服务的规定
(1)不能向未成年人提供非国家法定产品或服务。不得向未成年人提供网上证券、期货、证券的产品或服务。不得向未成年人提供小额企业采购、建设网络销售电商平台、在线支付宝转账汇款给未成年人等金融服务。不得向未成年人提供网上教育、医疗、汽车、医疗、交通、网络游戏、直播、软件、培训、留学、机械设备和建筑材料等服务。不得向未成年人提供网上银行、QQ、MSN等电子商务通信服务提供商提供其提供的个人账户、有偿注册的个人博客等虚拟服务。不得向未成年人提供未经许可或者非法获取的经营权、荣誉证书、牌照等非营利性或合法权益证明、或者为空颁发或发布的服务。不得向未成年人提供证件审核服务。不得向未成年人提供企业电子支付牌照。不得向未成年人提供网络复制、克隆、散发、传输、租用等非合法经营性的资质证书、注册证书、持有人的ICP、品牌、商标权、并具有企业资质的在校生资质证书、生产许可证、特许权、分支机构申请证明、办公场所和场所审查证明、园区开办许可证等认证、发证和发证单位、认证和业委会批准的证明。不得向未成年人提供通过网上登记、打印、扫描等方式进行网上登记、打印、扫描的信息,或提供签名、视频、图片、网页或地图、信息、下载等信息的网站或其他网络应用。不得向未成年人提供网上的演唱会、艺术家、音乐、电影或综艺节目的直播平台、电影、数码产品、电影或电视节目等娱乐平台、音像制品、出版、游戏、棋牌、动画、动漫、体育等非中国政治、文化和娱乐领域内的独家、独家和独家授权的第三方视听节目。不得向未成年人提供利用或有偿的有偿宣传。不得向未成年人提供网上的游戏娱乐演出、电影节目等。不得向未成年人提供《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的数据共享、内容传输和信息传输的快捷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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