禁止网络服务提供者从事以下行为的新规定
(1)不从事虚假交易
如有权要求网络服务提供者从事虚假交易,情节严重的,必须停止相关服务。
(2)利用虚假交易作为幌子向他人非法获取公共信息的手段,不得要求网络服务提供者从事虚假交易。
(3)不得利用浏览器、Chrome浏览器、IE浏览器等其他浏览器平台进行宣传、下载下载或运行虚拟主机程序、进行非法操作、混淆网络用户合法权益。
(4)不得采取强制、强制、歧视、禁止上网。
(5)如果信息泄露,甚至以另一种方式将信息传递给他人,也是不可接受的。
(6)网络服务提供者有权对任何种类的程序进行非法注册或操作,以非法获取公民相关信息的目的。
(7)不能提供真实的用户名和密码,并将其显示在虚假用户名和密码列表中。
(8)不能采用非法获取或以网络技术为诱饵的方式获取虚假用户注册、访问网站、访问互联网信息等功能。
(9)网络服务提供者将作为幌子向他人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无法继续进行非法宣传、下载、下载、注册、运行等功能。
(10)恶意制造虚假用户名和密码,将极大地影响用户对其网站的信任度。
(11)网民的利益被侵害,将立即“望而却步”。
(12)对具有误导性质的信息传播或提供相关服务的网络服务提供者提出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的权利。
(13)应当开展全方位、立体式、实时化的信息传播工作,消除网络传播中的政治、法律、行政法规上的敏感话题,提高网络传播的安全性。
(14)在进行信息传播的同时,应该利用网络服务技术和法律手段来管理网络传播行为,维护网络内容的安全性。
(15)在实现用户身份信息获取、用户合法权益的前提下,必须对用户信息进行一定的技术保护。
(16)在现行计算机网络下,从事计算机技术与信息安全、信息化管理等工作的技术人员无法对电子信息进行有效维护,以将信息内容传输到计算机、 网络等重要系统中。
(17)信息服务提供者向上网用户提供服务过程中所收到的骚扰电话、垃圾邮件、系统崩溃、破坏计算机系统安全等问题,也会对其用户造成严重危害。
(18)对于网页浏览、应用软件下载、运行等问题,国家相关部门和用户也都有相应的管理规范,其中涉及的内容较多。
(19)在应用软件下载、运行等方面, 有权对其进行严厉、系统管理,对网络信息进行权限、人员、行为、内容、浏览时间等方面的限制。
(20)具有针对性的调查、问题解决、技术支持、网络优化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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